哈尔滨音乐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2—2023学年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标注“★”为核心指标;标注“▲”为观测指标,2022—2023学年暂不作硬性要求。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哈尔滨音乐学院校学生会章程》
哈尔滨音乐学院学生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我院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章程建设,推动学生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依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哈尔滨音乐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院学生会)是中共哈尔滨音乐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由学院团委统筹负责,在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和共青团哈尔滨音乐学院委员会双重指导下的全院群众性组织,是我院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机构,是学院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一切活动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哈尔滨音乐学院章程》;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以团体会员形式参加为全国学联、黑龙江省学联和哈尔滨市学联。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始终聚焦广大同学精神成长、学习生活、成才发展、权益维护等需求。
(三)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代表和维护同学正当利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引导和团结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巩固和完善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参与学院教育与管理服务,维护校规校纪,协助学院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融洽的学习环境,积极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三)发挥学生会的积极作用,以建设“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学生会为目标,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主动适应广大同学成长发展的新要求,努力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突出教师技能的培养等方面中发挥影响力,以校园文化为平台,活跃第一课堂,广泛开辟第二课堂,引导学生树立积极向上的良好校风,协助学院“三优”人才培养计划,共同努力把哈尔滨音乐学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音乐学府。
(四)坚持从严治会,坚决落实《学生会干部自律公约》,加强学生会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依法依章程开展各项活动,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五)指导各系学生会开展工作,促进学院同学之间的友谊,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交流和联系。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条件
凡具有哈尔滨音乐学院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会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失去学籍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质询、批评;
(三)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会员在遇到困难或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重大问题上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崇尚科学、追求真理、传承文明,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三)遵守校纪校规,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院荣誉;
(四)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维护本会荣誉、名誉及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章 院级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哈尔滨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哈尔滨音乐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院同学通过学代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在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取得学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一条学代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会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利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院治理;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生代表产生原则
(一)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一般任期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院、系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
(二)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讨论获得全体学生半数同意,可申报撤销或免去其代表资格。当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时,经学生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
(三)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院学生会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特邀代表一般是相关学生组织代表。
第十三条学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刻苦学习,踏实工作,深化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引领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同学工作,接受同学监督;
(五)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学院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哈尔滨音乐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院学生会”)是院级学代会必会期间的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对学代会负责并执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十六条院学生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各项职权,认真落实有关决议,受全体学生的监督,对外代表哈尔滨音乐学院全体学生和学生委员会,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第十七条院学生会的职责
(一)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加强学生与学院和学生组织之间的联系;
(二)执行学代会的决议,向学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学代会的职权;
(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决定学生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负责筹备和召集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
(五)协助并监督学校有关部门解决学代会提出的提案;
(六)指导系学生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分管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会聘请秘书长一人,原则上由院团委老师兼任。秘书长指导主席团工作,列席委员会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
第一节 主席团
第十九条主席团是院学生会领导机构,设执行主席1名,主席若干(一般不超过5人)。主席团与执行主席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主席团成员和执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条主席团职权
(一)执行本会章程,执行学代会决议,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
(二)主持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例行工作会议的形式,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系学生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
(三)通过制定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学生会活动的开展,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业务作监督考评;
(四)了解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动态,掌握其工作情况,定期开展理论学习与干部考核等;
(五)通过常设代表委员会,增进与兄弟院校及社会各阶层的交流、协作和友谊。
第二十一条执行主席职权
(一)负责院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并主持召集主席团会议;
(二)根据学生会章程和工作的需要,向学生会主席团提名干部人选;
(三)及时向院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团委的指导和监督;
(四)年初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组织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和下级组织开展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年终全面总结工作及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
(六)对学院团委书记和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二条主席职权
(一)协助执行主席分管学生会某方面工作;
(二)执行主席不在职期间,由执行主席指定1名主席代理执行主席职务;
(三)根据分工有侧重地对各部门和下级组织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
(四)完成执行主席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对学生会执行主席和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各分团委推荐,经各党总支同意,由学院团委牵头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在任职期间,主席团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合继续任职,须由本人或其所在分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团会议表决半数通过后,可免去其职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新增补主席团成员应由学生会常委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节 院学生会各部门
第二十五条院学生会设有4个部门,分别为综合事务部、学习纪律部、权益生活部、文艺体育部。每个部门设有部长1人,部员若干(一般不超过6人)。
第二十六条各部职责
(一)综合事务部:全面保障学生会日常工作正常运行,服务主席团及各部门开展各项工作,维持学生会日常运转;负责制度的制定、修订;相关会议的筹备、组织和考勤工作;负责学生会及相关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规范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是学生会枢纽部门。
(二)学习纪律部:负责开展各类知识性、学术性活动,增强校园学术氛围,引导学生思想建设,提高思辨能力,改进思维方法;帮助改善校风校纪,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引领校园积极向上的学术风气,营造和谐共进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权益生活部:负责围绕学生的切身利益展开工作,及时有效地汇集同学的意见,以学生日常权益服务为主要职责,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同学的正当权益进行维护;开展日常寝室文化活动,致力于为同学们营造便利、舒适、温馨的校园生活氛围。
(四)文艺体育部:负责承办或协办院级文艺活动及体育活动、以加强思想引领、繁荣校园文化为目标,以建立优秀校园品牌文化为契机,以创新活动形式、结合时代热点为主要手段,打造品牌文体活动,培养当代大学生热爱文艺、热爱体育的精神,营造青春活泼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十七条部长职权
(一)负责部门建设和运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合理分配工作,注意发现和培养人才;
(二)制定部门工作计划、撰写年终总结工作、主持本部门工作会议,做好下级组织对应部门的联系和指导工作;
(三)及时了解广大同学对本部门工作的要求,反馈同学们的意见;
(四)部长工作对学生会执行主席和分管主席负责。
第五章 院学生会与系学生会
第二十八条教学系学生代表大会是系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教学系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系学生会”)在系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
第二十九条各系学生代表大会在各党总支领导下,在院学生会与各分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召开,召开前须经由各党总支批准、院学生会批复,按照规范程序召开大会。各系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一)各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各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应民主选举产生,并征得各党总支同意后,报院学生会备案;
(二)各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院学生会对应;
(三)各系学生会属于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院学生会的指导,加强与院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各系学生会应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院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院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四)各系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同学参与学生会工作,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院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五)各系学生会每学期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接受工作评议,评议结果不合格的系学生会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汇报整改结果;
(六)各系学生会参照院学生会考评制度对各系学生会主席团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学生骨干
第三十条学生骨干需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基本条件:
(一)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主席团成员在任职前两个学期学习成绩在班级或系内排名前30%,且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工作部门成员在任职前两个学期学习成绩在班级或系内排名前50%以内且无任何不及格课程。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遴选条件。
(三)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学生骨干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二条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党委和学院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三十三条学生骨干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 正常完成学业及考核不合格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学生会干部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和教育,积极参加学生会活动并及时反映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订权属于哈尔滨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哈尔滨音乐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新生、研究生不需填写)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委员(即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产生将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凡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大会筹委会递交自荐书;组织推荐分别是由院团委、院学生会提名推荐部分品学兼优、工作能力强的学生为本次学代会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委员候选人,将根据《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黑龙江省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在充分发扬团内民主的基础上酝酿产生。
1.产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名单
各选举单位根据推选委员候选人的具体工作要求,按照委员候选人的条件酝酿提名,填写《各选举单位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汇总表》,经所在党总支审批后报学院团委。
2.产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学院团委汇总各选举单位上报的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名单,拟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各选举单位根据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并兼顾工作的需要,再次酝酿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所在党总支审批后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送学院团委。学院团委综合考虑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审批。
3.产生委员候选人名单
在各代表团对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学代会选举。
六、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主席团选举办法
一、哈尔滨音乐学院第二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由哈尔滨音乐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研代会”)选举产生。
二、哈尔滨音乐学院第二届学生会主席团由3人组成、第二届研究生会主席团由3人组成,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三、哈尔滨音乐学院第二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各分团委推荐,经学院党委同意,由学生处和学院团委联合审查后,报院党委确定。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由少到多为序排列。
四、凡出席本次大会的正式代表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采用竞选演讲方式进行。选举时,实到会的正式代表人数必须超过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时,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时,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五、主席团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正式代表的半数,方可当选。最终按照候选人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当选。
六、代表有权对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划票时,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做任何符号。
七、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名,计票人1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哈尔滨音乐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提名,经大会表决产生,被提名的主席团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会场内设置投票箱,投票前由监票小组当场验箱。
九、投票后由监票小组开箱验票,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宣布,由大会主持人向全体代表宣布当选主席团名单。
十、本选举办法经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选举过程中,发生此办法规定以外情况,由哈尔滨音乐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讨论裁定。
七、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学院召开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推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校团委对学生会组织管理的要求,扎实推进学生组织改革,10月5日,哈尔滨音乐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于学院西实训楼C204室召开。学院工会常务副主席满爽,团委教师王胤然出席开幕式,各分团委书记受邀参会。学院本硕博学生共计83名代表出席了此次会议。
大会在嘹亮的国歌声中拉开帷幕。满爽在代表学院工会的致辞中肯定了学院过往学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他强调,时代召唤青年,青年创造未来,各位学生代表肩负着学院全体学生的重托,他希望大家以饱满的青春热情和务实负责的工作状态,同心同责,积极投入学院改革发展的大潮中来,为开创学院学生工作新局面努力奋斗。王胤然代表学院团委对大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并诚挚希望学院各级学生组织以本次大会为契机,激励全体学生代表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锐意进取,追求卓越,共同为学院学生组织工作贡献青春力量。
在分团会议中,各代表团秉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圆满地完成了分组讨论工作。代表们畅所欲言,会场气氛热烈。大家纷纷表示,要以新时代青年的能力积极促进学院学风文化建设,激发爱党爱国情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本次大会共选举本科学生代表59人、研究生代表24人。大会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哈尔滨音乐学院2021-2022年度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哈尔滨音乐学院2021-2022年度研究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哈尔滨音乐学院学生会章程》和《哈尔滨音乐学院研究生会章程》等,选举了新一届哈尔滨音乐学院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和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
本次大会预备会于10月5日8:30举行。预备会听取了学院党委《关于同意召开哈尔滨音乐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批复》《哈尔滨音乐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以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了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等各项议程。
窗体底端
八、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代表以班级为单位按一定比例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代表名额不低于研究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专业。各年级其中非学生会骨干的代表不低于60%。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基层选举产生;
(二)代表出现违纪违法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讨论获全体学生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申报撤销或免去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向学生委员会申报后,经学生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
(四)学生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院研究生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九、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哈尔滨音乐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哈尔滨音乐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落实学院团委协助党委加强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规范述职评议工作,根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立述职评议制度旨在推动学生会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广大同学的政治引领、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进一步增强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服务同学的责任感和价值感,促进学生会更好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条述职评议对象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述职评议内容包括对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工作成效、纪律作风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全面客观综合评价。
第四条述职评议坚持走群众路线,吸纳广大同学参与群众评议,让学生会工作人员在广大同学面前亮作风、晒成效、找差距。
第五条评议会组成人员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团委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述职评议程序
(一)书面总结。述职前,提交本学期工作书面总结。总结材料要根据述职评议内容,做到实事求是、全面规范、简明精炼、支撑有力,能够很好地报告本学期重点开展的工作项目以及存在的不足、需要改进的方面等,明确下一步工作规划。
(二)述职汇报。现场述职内容要求密切结合学生会(研究生会)功能定位,准确充实、重点突出。述职结束后,院学生干部填写评议测评表;评议会其他成员根据现场述职情况评价打分。
(三)适度公开。学院团委根据书面总结和述职评议情况形成最终的综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工作人员述职报告和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同学和各团学组织的监督。
(四)持续改进。述职人员根据评议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制定改进方案,将改进措施列入下一学期学生工作计划,认真落实。
(五)评价结果应用。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评价结果将作为学生会工作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等次获得良及以上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在评奖评优、综合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将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六)哈尔滨音乐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开展述职评议情况须向学院团委专题报告。
(七)哈尔滨音乐学院团委负责解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